格利数字平台广告管理规范
一、 目的
为了给格利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打造健康的交易环境,特制定本规则。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平台内的经营者。
三、 效力级别
格利平台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平台规则、与平台签订的各项协议。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及经营者签订的各项协议酌情处理。
通过建立统一广告传播管理规范,为规范格利平台经营者规范传播行为,从而保障格利平台以及经营者的整体传播效果和传播合法权益,有助于实现整体广告宣传收益最大化并降低风险。
3.1
对外需遵守的基本规则
3.1.1
平台不得出现在任何贬低或损毁其他行业、产品、服务的场景中。
3.1.2
拒绝任何突出格利平台、以误导他人格利平台为官方主导的情况。
3.1.3
经营者不得在格利平台产品或品牌商家宣传中存在任何有风险的场景:
政治风险:政治敏感、民族、军事、外交、历史人物;
敏感话题:亚文化和边缘人群的歧视言论、软色情、暴力等违规话题;
封建迷信和宗教相关内容;
其他可能会给平台造成不利影响的敏感场景;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基于违规事实依规执行,格利平台有权依据实际违规严重情况加重或减轻处理力度。
四、违规行为说明
4.1
诚信问题
经营者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及工作人员为平台在职工作人员,或经营者存在向平台工作人员行贿等违反《反商业贿赂协议》相关规定的行为
4.2
信息造假
经营者向平台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
虚假资料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伪造、变造的商标/专利证书或其他资质文件;
未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家/经营者/身份信息;
4.3
冒用平台名义
经营者冒用平台/平台工作人员名义对外进行店长招募、商家合作的,一经发现,平台有权清退经营者,永久不与其合作。
4.4
虚假宣传
经营者存在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夸大描述、滥用或过度承诺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商品展示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冒用成功案例、承诺不可为之事、展示的介绍中包含不实资质及不实能力/服务,商品存在虚假免费情况,其他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简介、详情描述包含绝对化用语等);
含有违规字、违规词或曲解佣金政策诱导他人的信息(如使用“最”有关,如最优、最佳、最流行等;与“一”有关,如排名第一、一流、独一无二等;与“级/极”有关,如国家级、顶级、极致等;与“首/家/国”有关,如全网首发、独家配方等;与“权威”有关,如质量免检、特供专供等;与“欺诈有关”,如万人疯抢、爆抢秒杀等,与“虚假”有关,如祖传特效、史无前例等,与“品牌”有关,如领先品牌、遥遥领先等;与“时间“有关,如闪购、随时结束等等)或涉嫌淫秽、色情、暴力、不道德、欺诈、诽谤
(包括商业诽谤)、非法恐吓或非法骚扰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或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或涉嫌侵犯第三方享有的合法权利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相 关信息,发布推送未经报备过审的第三方信息或营销信息,平台予以警告,经营者需删除前述违规信息;
4.5
业务不符
商品与平台业务不相关,商品信息内含与平台业务无关的的营销信息。
4.6
宣传禁售产品
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发布相关营销广告,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发布广告。
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为违法出售、购买、
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五、广告内容准则
5.1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5.2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5.3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5.3.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5.3.2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5.3.3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5.3.4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3.5
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3.6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5.3.7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5.3.8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5.3.9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3.10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5.3.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5.4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5.5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5.6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5.7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5.8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5.9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5.9.1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5.9.2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5.9.3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5.9.4
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9.5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9.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5.9.7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5.10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5.11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5.12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5.12.1
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5.12.2
出现饮酒的动作;
5.12.3
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5.12.4
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5.13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5.13.1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5.13.2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5.13.3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5.13.4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13.5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六、违规处理
因经营者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因经营者行为给平台造成重大损失的,
一经核实,将列入平台商家黑名单,店铺将永久下架,不予以重新入驻,并上报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处理。
本规范于2021年12月13日发布,2021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