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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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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利数字平台反不正当竞争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格利数字平台内交易健康有序进行,制止和预防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格利数字平台及入驻格利数字平台从事商品销售、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人。

第三条  经营者通过格利数字平台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格利数字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列入格利数字平台商家黑名单,格利数字平台有权单方解除《格利数字平台商家入驻协议》,永久下架店铺,不予以重新入驻等)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后,平台内经营者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的,格利数字平台将及时将违法线索报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  

第五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格利食品网平台工作人员、对网络交易有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上述所称“虚假信息”,是指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上述所称“误导性信息”,是指信息虽然真实,但是仅陈述了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信息。上述所称“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指使其他经营者的网络流量、商业广告收益、融资能力等显著减少或者下降,以及交易机会、可预期商业收益、议价能力、品牌价值等潜在竞争力受到损害。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认定经营者是否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不兼容行为的主观意图;(二)不兼容行为实施的对象范围;(三)不兼容行为实施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四)不兼容行为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影响;(五)不兼容行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六)不兼容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原则、商业道德、特定行业惯例、从业规范、自律公约等;(七)不兼容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限制销售区域或时间、限制参与促销等方式,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选择,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具有依赖关系的交易相对方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交易信息包括交易、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第二十条       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判断是否造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无法正常使用;(二)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无法正常下载、安装或者卸载;(三)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成本不合理增加;(四)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用户或者访问量不合理减少;(五)是否导致消费者体验不合理下降或者其他利益遭受不合理损失;(六)行为实施的次数、持续时间的长度;(七)行为影响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等;(八)其他因素。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能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虚假内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设定不正当价格。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在平台滥用市场地位、实行集中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欺骗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利食品网平台进行非法传销或者不正规直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平台系统要求发展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以直接或间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其他妨碍、破坏经营者合法经营,损害其合法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六条  格利数字平台设立处理入驻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度。在平台显要位置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400-133-8281电子邮件地址:geli@gelifood.com,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进行记录,对相关店铺和产品进行下架处理,设立专门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作台账。举报人应采取实名投诉举报方式(请提供真实姓名、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便相关部门在处理时可以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我们承诺会严格保护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同时举报人需确保投诉举报信息真实,对于故意提供不实投诉举报的情况,格利数字平台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成立专门稽查小组。针对在入驻格利数字平台经营者中存在不正当竞争风险,稽查小组将不定期对其在平台内提供商品销售、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等商业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涉及金额特别大的,一经核实,将列入格利数字平台商家黑名单,格利数字平台有权单方解除《格利数字平台商家入驻协议》,涉事店铺将永久下架,不予以重新入驻,并上报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处理。

 

 

本制度于202112 13 日发布,202112 13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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