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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利数字平台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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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概述

 1.1宗旨原则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格利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商品品质抽检的不同情形制定本制度。格利对商家的处罚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格利平台所售食品的质量、品牌及版权抽检。

 

第二章 品质抽检

 2.1抽样方式

 2.1.1采用购买线上店铺的商品的方式。

 2.1.2采用抽检线下仓库中的商品的方式。

 2.1.3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2.2样品处理

 2.2.1商品不一致,检测方发现商家发送的商品和商家宣传的不一致,如果是颜色规格不一致,则就此样品安排检测,如果是完全不是同一个商品,则予以退货,并中止抽检,上报格利平台,按照相应规则进行处罚。

 2.2.2检测方发现商家少寄商品,若满足检测要求但不满足复检要求,正常进行检测,否则直接办理退货。

 2.2.3商家72小时不发货,直接办理退货。

 2.2.4商品库存不足,或者要抽检的商品已经下架,则终止该商品的抽检。

 2.2.5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易腐、易蛀、易变质或其他不宜保存的抽检样本,以及因检验检测方法或技术等原因,在检验检测过程中灭失、损坏或失效的样本,平台或检验检测机构有权及时予以销毁。对于其他抽检样本,平台有权视样本情况决定保存期限。

 2.3检测方

 格利平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与CMA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版权/品牌权利人或其指定/授权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

 2.4检测项目

 商品抽检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

 2.4.1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标准中要求的检测项目,例如产品执行标准号。

 2.4.2商品品牌及版权。     

 2.4.3商品详情页面描述的内容。

 2.4.4标签检查项目及分类。

 具体要求详见产品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2.5商家配合

 2.5.1商家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抽检工作。

 2.5.2商家应当做出真实、完整、全面的商品描述。

 2.5.3商家应当确保其实际发货的商品与商品描述一致。

 2.5.4商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商家不得通过商品描述排除对强制性标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应当符合相关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者其他企业标准。

 2.6抽检费用

 抽检工作中所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购买费用、物流费用、初验费用等)由格利承担(特殊品类除外)。

 在检测鉴定不破坏商品的情况下,商家需无理由全额退还购买样品费用。

 2.7违规处罚

   若商家的同一商品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情形的,仅按照最严重项执行。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格利有权对违反质量违规分类的商家采取冻结货款、终止平台服务等强制处理措施。格利将根据抽检结果,针对商品不同违规情形对商家进行处理。

 2.8整改

  原单品:商家对于不合格商品,需出具格利平台要求的,整改完成且合格的检测报告,按指定方式发送,格利平台视整改结果对整改单品予以上架。

  非原单品:不合格商家有义务按照格利平台要求,提供能够证明店铺所售商品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质检报告要求:

 a、质检报告应为第三方质检机构或国家政府部门盖章的报告,上面应有CMA+(CNAS或CAL)标志;

 b、质检报告检测日期需在处罚日期之后;

 c、质检报告需包含与页面描述一致的商品信息(如品牌、型号、品名、批次号、图片等);

 d、质检报告需为对应正确的产品标准且必须包括安全类和材质类等关键检测项目,检测结果需为合格;

 e、为保证商家整改的时效性与真实性,质检机构须为格利认可的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或者具备国家认可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2.9具体流程

 2.9.1格利平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的,不得少于2人,并向商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证件。格利委托承检机构执行现场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向商家出示委托书。

 2.9.2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应当记录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可追溯信息。

 2.9.3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2.9.4现场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2.9.5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票据,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2.9.6网络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记录买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买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并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2.9.7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并签字盖章,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9.8如果抽检结果合格,则本次抽检流程结束,格利在抽检统计报告中对商家予以登记,确认抽检合格。

 2.9.9如果检测结果不合格,则格利对该不合格商品下架处理,并对商家进行处罚。

 

第三章 申诉及复检

 3.1商家申诉

 若商家对抽检结果有异议,需在7个自然日申诉有效期内进行申诉。

 3.2商家复检

 若商家在申诉期限内未提供有效申诉资料,则视为接受检验、鉴定结论。若商家能够提供有效申诉资料,格利可以支持商家的复检请求。

 3.2.1对格利抽检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在原样上检验的则用原样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则采用平台认可的备样进行复检。

 3.2.2复检检测方,原则上,由格利合作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中随机确定复检检测方进行复检。格利将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保证复检检测方与初检检测方不为同一机构。

 3.2.3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数据的可重现性,以下情况无法复检:

 3.2.3.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

 3.2.3.2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检的。

 3.2.3.3被检验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2.3.4不支持复检的项目,如微生物、甲醛等。

 3.2.3.5标识标签、描述不符等文字、信息层面不符合平台规定的

 3.2.3.6法律、法规规定,或质检机构不支持复检等其他情况。

 3.2.4复检费用

   商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申请复检,应在收到复检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检费用预先支付给复检机构。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维持原检测、鉴定结果不变,检测费用由商家自行承担;若复检结果发生变更,则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原检测、鉴定机构退还给商家,格利对原检测机构进行追责。

 3.3复检期间的处罚执行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将根据商品违规情形,对申请复检商家进行冻结货款、关闭店铺等处罚措施,复检期间不中止已实施的处罚。

 

第四章 附则

 4.1格利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制度并以“格利数字平台”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

 4.2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制度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制度,本制度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格利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格利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4.3本制度于2021年 8月1日发布,2021年8月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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