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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维护格利数字平台有序的经营环境,加强格利数字平台食品食材交易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食材交易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协议和相关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入驻格利数字平台平台进行网络食品(含保健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商家”)。

 

 

 

第二章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2.1商家发生如下情形的,格利数字平台平台有权视具体情况对商品执行降权、下架、屏蔽、删除商品信息、限制参加活动等措施,同时可对商家进行警告、责令整改、暂停或永久停止向商家提供格利数字平台平台服务,并依法向商家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2.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1.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1.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2.1.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2.1.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1.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2.1.7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2.1.8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1.9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1.10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1.11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1.12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2.1.13以分装方式生产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经营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2.1.14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2.1.15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2.1.16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2.1.17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2.1.18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2.1.19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2.1.20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生产经营食品的;

 

2.1.2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2.1.2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1.2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2.1.2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1.2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2.1.26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1.27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1.28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1.29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2.1.30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2.1.3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2.1.3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的;

 

2.1.33商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中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1.34商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2.1.35商家生产销售的乳制品中加入了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1.36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品;

 

2.1.37商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格利数字平台禁限售商品管理规范》规定生产销售禁限售商品的;

 

2.1.38商家未经格利平台事先审核产品类目、品牌,而上传某类目、品牌商品的;

 

2.1.39商家违反《格利数字平台信用评价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假冒商品、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扰乱平台秩序、发布非约定商品、假冒材质成分等;

 

2.1.40商家聘请五年内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担任商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2.1.41其他违反格利数字平台平台在线服务协议约定的,或者其他侵犯消费者、格利及其关联公司/机构权益的;

 

2.1.42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2.1.43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2.1.44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

 

2.1.45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2.1.46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

 

2.1.47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2.1.48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2.1.49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

 

2.1.50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

 

2.1.51商家未在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及时更新的;

 

2.1.52未登记商家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

 

2.1.53商家未在网上公示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或公示信息不真实的;

 

2.1.54商户未在网上公示食品食材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或公示信息不真实的;

 

2.1.55商家提供虚假门店照片的;

 

2.1.56商家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

 

2.1.57商家生产经营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

 

2.1.58商家不具备经营资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的。商户资质已过期或被吊销,商家挪用他人资质或者伪造资质的;

 

2.1.59商家未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未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2.1.60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未检查待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仍进行销售的;

 

2.1.61商家食品未与线下实体店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在格利数字平台平台销售食品食材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

 

2.1.62商家未对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保存、配送措施的;

 

2.1.63商家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2.1.6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禁止食品经营者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申诉途径

 

3.1针对格利数字平台对商家的违规处理措施,如商家认为不合理的,在收到违规处理之日起2日内通过格利数字平台在线客服提起违规申诉,如商户2日内未进行违规申诉的,视为商户认可违规处罚。

 

3.2为了保证申诉的有效性,提高申诉成功率,商户申诉时需按照格利数字平台平台的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聊天记录、截图、链接、照片、录音、快递单凭证、报案回执等。如商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即视为申诉不成功。

 

3.3格利数字平台在收到商家提起申诉后,将及时审核商户提交的申诉材料并反馈相应处理结果。若申诉成功,则对应的违规处罚不成立、处罚措施不执行;若申诉不成功,则对应的违规处罚成立、处罚措施将直接执行。

 

 

 

第四章 附则

 

4.1格利数字平台有权对本规范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新,并在该规范生效前通过格利数字平台商家后台管理中心、格利数字平台网站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商家,上述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通知所有使用格利数字平台服务的商家;若商家在本规范内容修改、补充或更新公告后继续使用格利数字平台提供的服务,即视为商户同意遵守修改、补充或更新的规范。

 

 4.2本规范作为商家与格利数字平台所签署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商家违反本规范的,按照本规范、双方协议及其他管理规范进行处罚。

 

4.3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范进行处理;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后的,适用本规范。

 

4.4本制度于2021年8月1日发布,2021年8月1日正式生效。

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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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维护格利食品网平台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格利食品网平台规则及商家入驻格利签订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拟入驻格利食品网平台进行网络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商家)。

 

第二章   严重违法行为格利平台服务停止

 

2.1  格利食品网平台发现商家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有权依据其严重程度对商家采取限制参加营销活动、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下架所有商品、屏蔽店铺等停止平台服务的措施。具体操作方式以格利平台规则、法律规定及格利平台入驻协议约定为准:

 

1 商家违反《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要求,如提交虚假文件、资质不全或过期而无法及时补全、更新的。

2 商家违反《格利食品网禁限售商品管理规范》规定,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3 商家未经格利平台事先审核产品类目、品牌,而上传某类目、品牌商品的。

4 商家违反《格利食品网信用评价规则》,且严重违规行为扣分达100分的,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假冒商品、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扰乱平台秩序、发布非约定商品、假冒材质成分等。

5 商家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提起公诉,确认属实的。

6 商家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7 商家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8 商家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9 其他违反格利食品网平台在线服务协议约定的,或者其他侵犯消费者、格利及其关联公司/机构权益的。

10)其他格利平台认定为造成严重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关闭店铺的行为。

 

2.2  如确认商家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情况,格利平台将按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中的报告流程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备案,并配合调查。

 

第三章   附则

 

3.1  格利平台可根据法规政策调整、标准制度更新及格利食品网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制度,并以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

 

3.2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格利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违反格利平台相应规则及协议约定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格利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格利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3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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